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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8號

返還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蔡和憲蕭清清邱靜琪

上訴人
PAN-TIGER INC.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世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佩潔律師
被上訴人
BRAVO CENTURY GROUP LTD.
被上訴人
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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