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通行役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邱景芬、林純如、柯雅惠
- 法定代理人陳秀齡
- 上訴人張一凡
- 被上訴人靜雅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王思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張一凡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王仁炫律師 被上訴人 靜雅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齡 被上訴人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王思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通行役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下午4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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