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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陳雅玲吳燁山馬傲霜

  • 當事人
    陳淑卿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陳淑卿 被 上訴 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吳宛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向 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 定,此為提起上訴必要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108年10月15日原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於109年3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 送達上訴人,此有裁定書、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9、183頁),但上訴人迄今既仍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此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5-187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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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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