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32號
- 上訴人
- 許慧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富田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3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