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65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丹格斯(ARNAUDPIERRE MARIE DANGAS)
上列上訴人因與對造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得不行補正程序,由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6,638元,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民國109年10月5日送達,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1、37頁)。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本院與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1至5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