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87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明發林政佑周美雲

上訴人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力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7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4萬3,214元(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確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萬8,86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7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