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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0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上訴人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李維中律師

林子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60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352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352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60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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