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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傅中樂管靜怡呂淑玲
  • 法定代理人
    李寧源、蔡豐賜

  • 當事人
    金龍機械有限公司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金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寧源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上訴人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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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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