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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黃嘉烈何君豪張文毓

  • 當事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柏任律師 游芳瑜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建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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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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