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 當事人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柏任律師 游芳瑜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建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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