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亦圭
- 訴訟代理人
- 郭銘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佩慶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范姜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提起反訴,本院就反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聚公司)於本院提起反訴(見本院卷一第27頁、卷五第102、103頁),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台聚公司應於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6萬3,424元,逾期即駁回其反訴(見本院卷五第103頁)。惟台聚公司迄未繳納反訴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21、127頁),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