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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慧萍朱漢寶沈佳宜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郭銘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范姜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提起反訴,本院就反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聚公司)於本院提起反訴(見本院卷一第27頁、卷五第102、103頁),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台聚公司應於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6萬3,424元,逾期即駁回其反訴(見本院卷五第103頁)。惟台聚公司迄未繳納反訴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21、127頁),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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