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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慧萍陳杰正沈佳宜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郭銘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榮弘
訴訟代理人
郭銘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追加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宋燕玲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雲
上訴人
范姜建成
追加 被告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A」、「E」、「G」、「抵銷結果即台聚公司債權本金餘額」欄所示之內容,應分別更正為如附表「A1」、「E1」、「G1」、「抵銷結果更正即台聚公司債權本金餘額」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認定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聚公司)應給付范姜建成之薪資項目不包含2.5%之撥贈儲蓄,原判決附表三之A欄位中各月份29日部分加計撥贈儲蓄即有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查本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判決認定范姜建成於民國107年4月間之月本薪為新臺幣(下同)11萬7,990元,每月上半月發給本薪之半數,下半月發給本薪之半數加計伙食津貼、幕僚津貼,撥贈儲蓄補貼僅為台聚公司員工福利制度,非屬薪資,范姜建成請求台聚公司給付自107年5月1日至109年2月2日之薪資,不包括所謂調薪及撥贈儲蓄部分(見前開判決第12頁第10至23行),台聚公司上半月薪資調整為每月15日發放,下半月薪資調整為每月29日發放(見前開判決第13頁第8至10行),故范姜建成每月29日之薪資應為發給本薪之半數加計伙食津貼、幕僚津貼,共6萬9,395元【(117,990/2)+2,400+8,000=69,395】。另109年2月部分,因范姜建成於109年2月3日復職,台聚公司僅須就當月1、2日未復職部分給付薪資,其數額應更正為8,559元【(117,990+2,400+8,000)/30x2=8,5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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