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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賴劍毅陳君鳳洪純莉

上訴人
葉文萍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複代理人
高紫棠律師
被上訴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安全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被上訴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黃純萍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呂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君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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