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

公司解散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聲請人
柯識賢
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4號、106年度抗字第168號、本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請求宣告公司解散,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自不得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402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以其係相對人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東,因相對人經營有重大損害,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6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解散公司,經同法院認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又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68號無理由裁定駁回。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為本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43號認再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下合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嗣對原確定裁定,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公司裁定解散事件屬非訟事件,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依上開說明,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解散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