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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57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李昆曄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紀淑貞
即附帶被上訴人
吳裕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日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雄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玖昇商行即廖毅峰(原名廖益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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