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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5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和憲周珮琦湯千慧

上訴人
誠助興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成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子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57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第一審起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起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判決其部分敗訴後,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確認在案(見本院卷第95頁)。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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