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58號
- 上訴人
- 誠助興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劉成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子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57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第一審起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起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判決其部分敗訴後,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確認在案(見本院卷第95頁)。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