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7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鼎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世勳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鼎鈞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濟吉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何子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10 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