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柯伊庭、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黃威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柯伊庭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 被上訴人 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辰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