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墩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景翔
- 訴訟代理人
- 胡原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孟玟等4人間給付找補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萬9,78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0,05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