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蔡和憲、湯千慧、邱靜琪
- 當事人臺北市○○區○○○○○號基地整宅更新區青年段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區○○○○○號基地整宅更新區青年段一小段136地號等4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吳天時 訴訟代理人 張 琳 廖宸和律師 潘艾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 台灣金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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