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林哲賢
- 當事人郭裕明、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郭裕明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宏 上 訴 人 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 上訴人 郭裕仲 陳明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民事庭大樓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