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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8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林哲賢

上訴人
郭裕明
上訴人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宏
上訴人
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上訴人
郭裕仲
被上訴人
陳明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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