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89號
- 上訴人
- 郭裕明
- 上訴人
-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裕宏
- 上訴人
- 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裕文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新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裕仲
- 被上訴人
- 陳明月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