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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41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邦豪湯美玉胡芷瑜

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又仁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書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欣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上訴人之名稱有上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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