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41號
- 上訴人
-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健國
- 訴訟代理人
- 鄭清妃律師
- 被上訴人
-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何又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書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上訴人之名稱有上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