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國福物業有限公司、張健國、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何又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被上訴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又仁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書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欣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遠東科技中心AB棟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上訴人之名稱有上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