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義純、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沈淑貞、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 訴 人 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伯弘)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