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28號
- 上 訴 人
-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義純
- 上 訴 人
- 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淑貞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複 代理人
- 許皓鈞律師
- 被 上訴人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伯弘)
- 訴訟代理人
-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