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3號
- 上訴人
- 林瑋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昆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敦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7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7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