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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邱景芬

上訴人
林瑋倫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敦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7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7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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