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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876號

確認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邱景芬林純如邱蓮華

上訴人
祭祀公業鄭守義公
法定代理人
鄭建榮
法定代理人
鄭金癸
法定代理人
鄭偉信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丕承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87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87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確認修正規約之決議無效,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無從認定被上訴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本院卷第68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7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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