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876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鄭守義公
- 法定代理人
- 鄭建榮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癸
- 法定代理人
- 鄭偉信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丕承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87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8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87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確認修正規約之決議無效,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無從認定被上訴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本院卷第68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