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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邱景芬邱蓮華林純如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青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伶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轉轉創意網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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