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65號
- 上訴人
- 嶸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旺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銘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兼法定
- 法定代理人
- 代理人即附帶
- 被上訴人
- 余宗庭
- 上訴人
- 陳文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穩如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張順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楊國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