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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6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明發周美雲賴彥魁

上訴人
嶸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兼法定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即附帶
被上訴人
余宗庭
上訴人
陳文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張順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楊國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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