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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6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怡雯王育珍吳素勤

上訴人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韵琳(原名王郁惠)
上訴人
蘇雄達
上訴人
廖千緣
上訴人
黃葉蘇
上訴人
黃菘滌
上訴人
黃惠玲
上訴人
黃振峰
上訴人
陳慧真
上訴人
黃雲雀
上訴人
楊隆榮
參加人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受 告知人 周文偉

張碧華

李碧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方面:二、「告知訴訟」之後應加載「而未參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類此之顯然錯誤,茲依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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