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67號
- 上訴人
-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韵琳(原名王郁惠)
- 上訴人
- 蘇雄達
- 上訴人
- 廖千緣
- 上訴人
- 黃葉蘇
- 上訴人
- 黃菘滌
- 上訴人
- 黃惠玲
- 上訴人
- 黃振峰
- 上訴人
- 陳慧真
- 上訴人
- 黃雲雀
- 上訴人
- 楊隆榮
- 參加人
-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采明
受 告知人 周文偉
張碧華
李碧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方面:二、「告知訴訟」之後應加載「而未參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類此之顯然錯誤,茲依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