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明發林政佑周美雲

上訴人
王容伊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鑫承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偉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上訴人
涂兆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呂 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