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簡菊子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之 0號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建中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簡菊子、莊榮兆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所為109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未記載相對人盧建中虛以新台幣(下同)900萬元向相對人歐美鐶非法購得簡菊子居住近40年之老家(即門牌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乙節為無效,自有脫漏裁判而應行補判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亦不包括為裁判時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65號、77年台抗字第96號、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判決漏未記載相對人盧建中虛以900萬元向相對人歐美鐶非法購得系爭房屋為無效云云,僅係對本院判決所持理由之爭執,核非本院判決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所脫漏,依上說明,非屬補充判決之範疇。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洵非有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