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511號
- 上訴人
- 周秀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發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俊森(原名王椲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9行中關於「但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另存有196萬元債」之記載,應更正為「但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另存有196萬元債」;第12頁第11行中關於「被上訴人依民法第335條、強執法第14條第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依民法第335條、強執法第14條第2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