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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5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華奕超

上訴人
周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律師
被上訴人
王俊森(原名王椲達)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9行中關於「但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另存有196萬元債」之記載,應更正為「但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另存有196萬元債」;第12頁第11行中關於「被上訴人依民法第335條、強執法第14條第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依民法第335條、強執法第14條第2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1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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