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周祖民、林玉蕙、鄭威莉
- 法定代理人黃易騰
- 上訴人朱坤德
- 被上訴人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朱坤德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上訴人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易騰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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