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陶亞琴林俊廷陳賢德

上訴人
李宜育
被上訴人
邵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家倫
被上訴人
虹邦首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簡維正
被上訴人
翁博志
被上訴人
林麗琴
被上訴人
陳義昌
被上訴人
洪盈盈
被上訴人
黃金豹
兼上七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萬榮穩

李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上訴人主張其房屋並無漏水,然被上訴人偽稱其有漏水而行敲詐之實,構成侵權行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而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1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乃被上訴人洪盈盈訴請上訴人給付修復漏水之費用,可見上訴人主張其房屋並無漏水,應無負修復漏水義務乙節,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自應以另案訴訟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另案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並於110年10月20日宣示時確定,有上開事件民事判決書、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1至318、321頁)。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爰撤銷本院110年1月21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