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76號
- 上訴人
- 李宜育
- 被上訴人
- 邵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家倫
- 被上訴人
- 虹邦首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維正
- 被上訴人
- 翁博志
- 被上訴人
- 林麗琴
- 被上訴人
- 陳義昌
- 被上訴人
- 洪盈盈
- 被上訴人
- 黃金豹
- 兼上七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萬榮穩
李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上訴人主張其房屋並無漏水,然被上訴人偽稱其有漏水而行敲詐之實,構成侵權行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而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1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乃被上訴人洪盈盈訴請上訴人給付修復漏水之費用,可見上訴人主張其房屋並無漏水,應無負修復漏水義務乙節,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自應以另案訴訟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另案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並於110年10月20日宣示時確定,有上開事件民事判決書、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1至318、321頁)。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爰撤銷本院110年1月21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