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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8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明發周美雲林政佑

上訴人
金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孝儀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靜
上訴人
劉尹涓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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