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733號
- 上訴人
- 蘇素珍
- 被上訴人
- 毅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拾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及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