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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7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蕭胤瑮許勻睿袁雪華

上訴人
蘇素珍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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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拾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及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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