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台典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曉祺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約貝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上
- 被上訴人
- 劉廣泰(即劉邦建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劉婉羚(即劉邦建之承受訴訟人)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慧(即劉邦建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長泉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安硯(即劉邦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安硯為被上訴人劉邦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劉邦建已於民國107年3月9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由其配偶楊明慧、子女劉廣泰、劉婉羚、劉安硯為其法定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3、265頁)。又劉安硯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陳報劉邦建之遺產清冊,並未拋棄繼承,亦經本院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218號卷確認無誤。茲劉邦建死亡後,僅楊明慧、劉廣泰、劉婉羚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5頁),而劉安碩及上訴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劉安碩為被上訴人劉邦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