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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50號

交付印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上訴人
銘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士修
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
被上訴人
高胡珊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林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結項業已援引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惟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漏載「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屬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5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印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