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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8號

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和憲湯美玉周珮琦

變更之訴原告 蘇青旗

訴訟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變更之訴被告 春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吉
法定代理人
變更之訴被告 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倪玉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變更之訴被告「更洲螺絲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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