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雄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佳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被上訴人
- 呂陳玉女
- 訴訟代理人
- 蕭聖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四行關於「同小段○○之○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同小段○○○之○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