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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32號

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絮雲

再審原告
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慧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裕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2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8萬2503元(見本院卷第79頁之鑑定報告),應徵再審裁判費7萬857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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