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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吳青蓉林政佑周美雲

再審原告
才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郭玉梅

上列再審原告與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3,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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