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才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郭玉梅
上列再審原告與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3,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十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再字第5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傳璽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3,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十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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