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抗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確定裁定(109年度抗字第4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所明定。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予以駁回。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59頁);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為憑(見本院卷67至71頁),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