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9號
- 再審
- 原告 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帥賢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祥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