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蕭胤瑮、楊舒嵐、許勻睿
- 法定代理人劉勝國
- 上訴人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77號 再 審原 告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8,880元,應徵裁判費1萬9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