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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翁昭蓉

再審原告
連連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詩守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環塑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00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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