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連連發營造有限公司、詩守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88號 再審原告 連連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詩守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環塑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002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