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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黃雯惠華奕超朱慧真

  • 當事人
    蔡金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蔡金蓮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上福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被 上訴 人 禾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被 上訴 人 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被 上訴 人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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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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