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羅凱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姿妤律師
- 被上訴人
- 段采伶
- 訴訟代理人
- 程昱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10日內具狀陳明:①上訴人部分:被證8函文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60頁)如何認定所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檢查結果,並未認定上訴人有被上訴人所稱違
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之情事(見本院卷二第194頁)?②
被上訴人部分:所稱上訴人於108年2月1日將被上訴人免職,故
被上訴人本來在108年2月以後所請之特休,未列為已休之特休計
算(見本院卷二第249頁),有無依據?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