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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5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上訴人
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妤律師
被上訴人
段采伶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10日內具狀陳明:①上訴人部分:被證8函文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60頁)如何認定所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檢查結果,並未認定上訴人有被上訴人所稱違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之情事(見本院卷二第194頁)?②

被上訴人部分:所稱上訴人於108年2月1日將被上訴人免職,故

被上訴人本來在108年2月以後所請之特休,未列為已休之特休計

算(見本院卷二第249頁),有無依據?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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