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胡宏文陳筱蓉陳心婷

  • 當事人
    謝傳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謝傳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暢遊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2月2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