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赫徠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政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曾競瑩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丘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〇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尚應於民國一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前具狀說明: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民國一〇三年至一〇八年間受領之獎金(非屬延長工時工資部分 )數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