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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9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雯惠趙伯雄賴秀蘭

上訴人
林坤進
上訴人
林鈺軒
上訴人
陳柏潤
上訴人
張志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航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揚
訴訟代理人
何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權基礎及陳報是否於110年2月27日即須決定是否接受調動;被上訴人應於5日內陳報派遣上訴人至長榮航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飛機維修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是否需先經該2家公司面試或審核,始得就職?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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