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坤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林坤進 林鈺軒 陳柏潤 張志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 訴人 航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揚 訴訟代理人 何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請求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之請求權基礎及陳報是否於110年2月27日即須決定是否接受調動;被上訴人應於5日內陳報派遣上訴人至長榮航太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飛機維修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是否需先經該2 家公司面試或審核,始得就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